在德沃金看来,人性尊严存在着两个基本面向:第一,内在价值原则,即每个人的生命都有一种特别的客观价值,这个价值关于一个人生命中的潜能。
相比之下,各种精选的名公判牍,则属于精粹或先进典型,带有传奇色彩,其理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18]中国古代的健讼、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的所谓权利泛滥、诉讼爆炸,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这种理想的极端化体现。
[19]然而,被忽略的是,尽管司法和诉讼是现代国家权力结构和社会运行的基础,但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已反复证明,受到资源和效果等多方面的制约,任何国家都无法实现这一理想目标。毫无疑问,各种史料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4]在他看来,即使那些认为-法治主义。该案形式上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但当各种各样的纠纷卷进来之后,问题便开始复杂化,其间原告亲属死亡,其尸体被作为武器一直陈放在被告家中直至诉讼结束,被告人数则不断增加,争点也很难限定。同时,加强对滥讼和恶意诉讼的制度制约,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正常运行,在充分发挥诉讼的价值和功能的同时,将其成本、风险和被滥用的几率降至最低。
然而,这种想法其实完全是一种误解,不过只看到了传统中国社会的一个方面。而民间组织团体的自治是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基本方针而存在并运作的。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它是由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体现中国文化传统、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检察文化。但值得商榷的是,检察文化是不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衍生品?我们认为,检察文化不仅仅只是副产品,还是蕴含在检察工作及其全部条件中的精神成果,是检察文明水平的写照。事实上也确实如此,人们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着前人所创造的文化成果,同时,人们每时每刻也在已有文化基础上不断地创造着新的文化。有人认为,检察文化是检察官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道德准则、精神风范等一系列抽象的精神成果。
广义的文化即大文化,是指人类有别于自然的独特的生存方式,人类劳动及其改造过的东西都是文化。所谓六观,一是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
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是以法律监督为本位的检察文化,而西方国家的检察文化是以公诉为本位的检察文化。检察观念,即检察职业观念,包括理念、思想、理论、价值观念等,是检察文化的较高层次的存在形态,包含着人们对检察机关及其职能的认识,也包含着人们对检察工作的期待和要求以及检察人员的价值追求和精神生活。客观辨析现有检察文化概念,科学厘定检察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概念,是开展检察文化理论研究和检察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这一概念概括地界定了检察文化的主体、渊源、存续方式、本质和内容,是在批判和继承以往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检察文化建设的实际,强调了检察文化的精神属性,区分了检察文化与其各种载体。
[11]德语中的berufsbild一词即指职业形象、职业图像,是反映近代社会分工的理论范畴。[7]这就把检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等同起来了。首先,检察文化是一种机关文化。检察形象,即检察职业形象,[11]是检察人员思维方式、心理定势、行为方式和职业能力的综合反映,既是检察人员对检察职业群体的心理认同,也是公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总体性的评价、印象和信任程度,其核心是检察机关的公信力[12]。
但是,它仍然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因而这个形象并不仅仅是表层的印象,而且是与信念、道德、理想和现实需要紧密联系的深层的寄托和期许。
对这些概念进行批判性分析,有助于提出检察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概念,并对其内涵进行分析和界定。这是各国和各个历史时期的检察文化的共同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特点在于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的文化,即检察机关的社会主义政权机关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检察文化的国家属性。
它可以帮助我们把检察文化与其他文化现象区别开来,但是,它既没有区分时代,也没有区分国界。[10]其实不然,检察职业道德只是检察伦理的规范化或者具体化,检察精神则是检察职业伦理的抽象化和概括,都是检察职业伦理的比较容易把握的表现形式或者习惯用语。检察文化的内容是体现检察职业规定性的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概念上文初步界定了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但这只是一般性的检察文化概念。[8]这一定义反映了近年来检察文化理论研究的成果和水平,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定义,其可贵之处主要是,注意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都是检察文化的主体,注意到检察文化的物质表现形式,也注意到中国检察文化与世界检察文化的异同。检察文化既体现在职能履行之中,也体现在与职能相关的队伍建设、保障建设、公信力建设等方面。
参见孙光骏:《检察文化概论》[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统一战线是我国政权的重大特点之一。
目的在于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保障机制建设等具体的检察工作相对地区分开来,明确检察文化工作只是检察工作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便于探索和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规律性,便于正确有效地开展检察文化活动。一是只见机关,不见人,忽略了检察人员的主体性地位。
相对而言,职业能力是检察人员内在品质的反映,职业形象是检察人员外在的社会评价的体现。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而且构成了检察文化的思想基础。
[7]梁锦昌、王晓洪:《浅议检察文化》[J] ,《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7期。检察文化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整体性的、抽象性的精神成果,是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的全部关系(即职业规定性)的综合反映。文化就像空气和水一样弥漫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是链条,是环扣,每一个细节都相互依存,不可或缺。检察文化,就其发展的自觉性来说,经历了由自在的检察文化到自觉的检察文化两个发展阶段。
检察文化的渊源是检察工作。它伴随着检察事业而产生和发展,是检察事业的一部分,也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是文化的一部分。
由于检察文化结构的复杂性,任何关于检察文化内容的分类都是相对的。这是我国政体的基本结构。
从哲学意义上说,检察文化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4]这就把信息化建设等物质建设成果纳入了检察文化的范畴,并把检察文化分为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三部分,因而使检察文化概念又变成了一个大文化概念。
二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检察文化的本质是检察职业规定性。至于职业道德的某种规范化的表现形式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客观的职业伦理,仍然有待检验和完善。至于检察人员业余生活是否检察文化活动,则与这种文化生活的性质有关。
这些认识的立足点和基本方向都是可取的,在检察文化研究兴起的初期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只是检察文化的主要实践形式,而不是全部。
检察文化作为检察工作的结果具有肯定、彰显和支撑检察人员精神状态和职业形象的功能。我们必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历史特殊性与人类检察文化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自觉、自信地坚持社会主义检察文化及其中国特色,也要科学、理性地对待人类检察文化的精华并加以吸收借鉴。
检察文化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把思想观念问题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以论述,系统地阐述了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等重要思想和观念,形成了对检察工作具有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指导意义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